《海南省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监督处理方法》现已2016年12月1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物安全处理,标准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出产运营行为,确保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等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出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出产加工规划小,战士规划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则的食物出产答应要求,从事当地特征或许传统工艺出产加工食物的出产运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排、口干舌燥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处理作业,引导、标准小作坊的出产运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小作坊会集出产运营场所,鼓舞小作坊进入会集场所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出产运营活动施行监督处理。
卫生、质量技能监督、工商、城市处理、公安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对小作坊出产运营活动施行监督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晰安排和安排人员,举世闻名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应当处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五)实行的食物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物安全标准的,供给食物质料、辅料要求)、出产工艺流程图、包装方式等加工技能标准;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向社会布告小作坊的存案状况,并通报其他监督处理部分和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具有与其出产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且契合食物安全要求的食物质料处理和食物出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地上、墙面应当平坦硬化,易于清洗消毒;
(二)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禽畜饲养场所、废物站、公共厕所、化工企业等污染源周边25米规划内不得开办小作坊;
(三)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寄存废物和废弃物等设备和设备,并能够妥善处理废物和废弃物;
(一)用非食物质料出产的食物或许添加食物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许添加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物;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标准定量的食物;
(四)糜烂蜕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干净、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反常的食物;
(五)用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质料出产的食物;
(七)婴幼儿配方食物、特别膳食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保健食物、乳制品、罐头等高危险食物种类;
第七条小作坊阻止出产运营的食物种类目录,由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并向社会发布。
市、县、自治县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依据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成果、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能够添加本行政区域小作坊阻止出产运营的食物种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报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第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食物安全标准收购或许运用食物质料、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许其他相关凭据,树立进货(原辅资料)、战士台账,食物召回和毁掉记载。
小作坊留存的证明文件、凭据或许相关记载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晰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小作坊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规章以及食物安全标准和标准从事出产运营活动,树立健全食物安全处理制度,采纳有用处理方法,确保食物安全。
省卫生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依据本省实践需要,会同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具有但凡规划的特征食物,安排拟定食物安全当地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存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小作坊应当在其出产运营食物的容器或许包装上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贮存条件、出产地址、出产者称号及联系方式,并明晰明显标示“小作坊食物”字样。
第十一条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战士出产运营的食物,应当供给食物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食物运营者收购小作坊出产运营的食物,应当讨取小作坊食物出货单,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台账,照实记载食物的称号、标准、数量、出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称号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载应当实在,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晰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收购小作坊出产运营的食物,除实行前款规则的责任外,还应当查验食物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查看,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作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有碍食物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触摸摸进口食物的作业。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作坊的监督处理归入本行政区域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处理方案,并安排施行。小作坊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处理方案应当包含食物的抽样查验内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物安全问题,应当安排小作坊监督处理的相关部分进行联合法令或许专项查看。
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拟定小作坊监督处理制度,依照政府年度监督处理方案拟定施行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查看,依法查办违法行为。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对小作坊出产运营的食物进行抽样查验,对顾客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较大的食物,应当要点抽样查验。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小作坊出产场所出租人发现小作坊出产运营本方法第六条阻止出产的食物的,应当及时陈述所在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合作监督处理部分的查询。
第十七条会集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应当定时对进场战士的小作坊出产运营的食物进行查看,发现小作坊有违背本方法规则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并当即陈述所在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
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树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运营反常名录。诚信档案要沉醉记载小作坊存案、日常监督查看、违法行为查办以及食物安全抽样查验等信息。对有不良信誉记载、容易产生问题的小作坊添加监督查看和食物安全抽样查验频次,催促其自觉实行食物安全责任。
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背本方法规则遭到正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市、县、自治县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并向社会进行食物安全危险提示。
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产生的食物安全事端,应当当即会同有关部分进行事端责任查询,催促有关部分实行责任,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陈述事端责任查询处理成果。
产生食物安全事端时,小作坊应当当即中止战士,召回并留存导致食物安全事端的食物,避免事端扩展,并合作相关部分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和展开食物安全事端查询。
小作坊不得隐秘、谎称、缓报食物安全事端,不得藏匿、假造、消灭有关依据,不得阻遏、干与食物安全事端的查询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小作坊出产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免费进行食物安全相关常识训练,催促其自觉遵守食物安全法令、法规、规章。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未按要求向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的,由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不契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由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六条规则,小作坊出产运营国家和本省阻止出产运营食物的,其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给出产场所或许其他条件的,由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树立食物进货台账、战士台账、食物召回和毁掉记载的;
(二)收购食物质料、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时,未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许其他凭据的;
第二十五条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背本方法第九条规则,不依照本省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出产标准要求安排出产的;
第二十六条食物运营者收购小作坊出产运营的食物,未实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责任的,由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违法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缺乏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会集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展销会举行者未实行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则责任,产生食物安全事端的,应当与小作坊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实行本方法规则的监管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呈现严重食物安全事端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和其他监督处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方法的行为,本方法未设定处分但有关法令、法规已设定处分的,从其规则。